1年多来,温州作为全省唯一的国家级农村综合改革试验区,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方面作出了不少有益探索。
昨天,温州中级法院发布《关于为温州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意见》在农夫房买卖这一热点题目上实现了破冰,首次一定其正当性。
农夫房买卖的破冰之举
温州农村综合改革的目的在于推进城乡一体化。但以往农夫房完全不同于城市里的商品房,难以交易,无法抵押。
鉴于农村集体地皮性子的特别性,各地法院对集体地皮上的房屋买卖也基本不予支撑,只是对统一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的农夫房买卖合同认定有用。
温州中院透露表现,这一做法和国家现行法律分外是《合同法》是相违反的。现实上,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法律对农夫房的买卖作出禁止性或限定性规定。
从法律上来说,只要是双方志愿签订的正当合同,就是成立的;只要合同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就是有用的。
温州中院民四庭邹庭长说,往后他们将珍爱正当农夫房的转让,“法院不会由于当事人的身份不同而轻易地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从而充分保障农夫正当财产的流转和行使。”这里所说的农夫房,是指经过正当审批建造的,领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地皮所有权证书的归农夫所有的房屋。
“农夫房”不同于“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是未经正当审批的,不在珍爱的范围。
农夫房买卖涉及多个环节
不久前,温州市当局法制办宣布《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根据温州的实践,目前农夫房可以在县域内抵押贷款,并且往后预备先在县域内的非城镇户口人员之间流动。
但农夫房交易牵涉国土、住建等多个部门,还需一系列交易管理细则相配套。
因为地皮性子不同,城市商品房持有的是国有地皮使用权证书,而农夫房为集体地皮使用权证。两者在税收等方面有很大不同。
邹庭长说,农夫房买卖双方到法院打官司,作为法院,他们负责确认合同的效力题目。即使合同确认有用了,能不能办证,还要经过地皮、房管部门。都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