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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隐秘最容易被离职员工泄漏 选择打官司的宁波企业很少
时间:2014-04-22 16:27:31信息来源:不详点击:644 加入收藏 】【 字体:
 本周六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转达了去年宁波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情况。继专利、商标、著作权之后,商业隐秘已成为知识产权系统中的第四大领域,中院分外对近几年来宁波法院审理的涉商业隐秘案件进行了梳理。

  2006年到2013年,商业隐秘案件数量只有30件,被告大多数是原告企业的离职员工,包括外贸秘书、技术工人、贩卖经理等,这些员工离职后每每应聘到或者本身成立同类型公司,被“老东家”认为带走了商业隐秘用于竞争。涉案的商业隐秘中,超过6成为“客户名单”,另有制造技术、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等。另外,此类案件中,原告企业的胜诉率低,撤诉率高。

  法官分析,涉商业隐秘的案件少,不代表宁波企业很少受到泄密的困扰。2011年,市工商局曾就这个题目对6500家企业进行调查,效果表现,近4成企业透露表现曾经发生过商业泄密事件,其中又有约6成企业认为泄密事件对本身造成损失。

  为什么难胜诉?

  泄密发生多,但企业诉诸法律的少,胜诉的更少,法官认为,出现这一情况和商业隐秘的特点有关。法律规定,构成商业隐秘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第一,不为公众所知悉,第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第三,权利人采取了合理、详细、有用的保密措施,缺一不可。由于“门槛”较高,导致许多企业出于举证困难的缘故原由摒弃诉讼,有些即便进行了诉讼,也会出现不清楚“隐秘点”所在,提供大量无关证据的情况,很难胜诉。另外,也有企业忧虑在诉讼中发生二次泄密,导致不乐意诉讼维权。

  案例

  赵某曾是北仑一家软件公司的员工,离职后自主门户,和原来积累的客户常有营业往来,两个公司不可避免地产生竞争关系。赵某离职不久,软件公司发现,赵某用原先掌握的密码登录公司邮箱,把大量紧张营业邮件删除。公司起诉赵某,认为其侵犯了本身的商业隐秘,但一、二审悉数败诉。法院的重要理由就是,公司无法证实赵某删除的邮件中拥有何种涉密信息,也不能证实公司对相干客户信息采取过保密措施。

  法官建议,商业隐秘的珍爱,重在预防。企业要进步保密意识,建立商业隐秘保密机制,强化涉密人员的保密任务和责任,可通过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中增长保密条目等体例。此外,还要看重营造协调稳固的劳资关系,培养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编辑:zhang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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