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纲许可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有利于完美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金融制度,有利于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瓶颈”,有利于增强对民间金融的规范管理。
日前宣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指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是继2005年《关于鼓励和指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36条”)之后,中间当局对非公经济支撑的又一最紧张的政策文件。
“新36条”,在很多方面是“非公36条”政策的连续、深化、拓展,并针对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题目和停滞,在市场准入的条件、范围、扶持政策、投资等方面作了更明确、宽松、开放的规定,对许可进入的六大领域十八个行业作了更明确、更过细、更详细的安排。“新36条”还明确提出许可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这是一个最紧张内容和亮点,是鼓励、指导和支撑非公经济发展的一项大政策。(1)它从实质上公布了民间金融是正当的,可以进行阳光化经营;(2)它指出了民间金融的重要情势是村镇银行、社区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等;(3)它强调了对民间金融要增强有用监管、规范经营、提防金融风险,并在上述前提下放宽民间资本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定和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定。假如说“新36条”在很多方面是“非公36条”的发展,那么摊开民间金融,许可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则是一个庞大的突破,具有十分庞大的实际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一,它有利于完美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金融制度。建国以来,民间金融一向是被禁止和取缔的,但它始终存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的发展,民间金融日趋活跃,民间借贷忽隐忽现,事实上成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紧张的非正当、非正规的金融机构。众所周知,早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已明确一定私营经济和个体工商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紧张组成部分,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这里的私营经济重要是指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形态。但是作为当代大商品经济的私营经济也必然包含与上述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形态相适应的借贷资本形态。既然私营经济的产业资本形态和商业资本形态都被一定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正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紧张组成部分,那么理所当然的以民间借贷为重要代表的私营经济的借贷资本形态也应一定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正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紧张组成部分。“新36条”明确公布,许可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提议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定,这是民间金融政策的一项庞大调整,也是理论上的一个庞大发展和实践上的一个大提高。只有开放民间金融,才能完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金融制度和社会主义信贷市场系统;只有开放民间金融,使其与私营经济的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形态相匹配,才能使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成为初级阶段相对自力的经济成分,获得源源赓续的金融支撑,持续稳固健康地发展。
第二,它有利于从根本上破解数以千百万计的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融资难的“瓶颈”。要解决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融资难的题目,从上世纪90年代算起,也有20年了,尽管各级当局和金融机构等制订了很多政策,采取了很多措施,取得了肯定成就;但是,始终没能从根本上解决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融资难的题目。至今人们对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融资难的根源熟悉仍然很不同等。有人说这是资金题目,有人说这是诚信题目,也有人说这是担保题目。这些缘故原由确实对某些小企业在不同程度上是存在的,但是从总体、从根本上说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融资难的“瓶颈”,重要不是资金题目,不是诚信题目,也不是担保题目,而是国家大银行(含大商业银行)与小企业之间的体系体例题目,即国家大银行、大商业银行与千百万个小企业和微型企业之间的矛盾题目。这集中体现在布局、信息、风险和成本等方面。国家大银行、大商业银行集中于大中城市,面向大企业,服务于大项目。这三个“大”使其很难适应为数以千百万计的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服务。一是布局、网点很不适应。具有三大特性的大银举动地域分散、规模细小、数量浩繁的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服务很不适应。二是信息舛错称。大银行对名誉记录缺失、信息离散度高,透明度低,财务报表和银行资金账务不规范的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服务很不适应。三是风险难释放。大银行对停业率和破产率高,担保系统不健全的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的服务很不适应。四是交易成本高。大银行是按市场规律运行的,它要考虑成本并寻求利润率。它对为每笔贷款金额小,需求分散,周期短,随机性大以及审核、发放、存取、代收、转账、催还等必要花费更多成本的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服务很不适应。这些都决定了要破解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融资难“瓶颈”,解决“大”与“小”之间体系体例上的矛盾,最重要的就是要深化金融制度改革,开放民间金融,让民间借贷正当化,承担起千百万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包括吸引更多民间借贷资本,建立更多的各种类型的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吸引更多民间借贷资本,建立更多小贷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担保基金、当代典当行等非金融机构。如许做,就能建立与小企业、微型企业经济运动相适应的金融情势。
第三,它有利于增强国家对民间金融的规范管理和宏观调控。许可民间金融正当存在,进行阳光化经营,比一概禁止又禁止不了,迫使其转入“地下经营”,对我们更有利。
当然,“新36条”也存在一些不足。如开放民间金融,许可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这类庞大题目必要出台更具实行力和操作性的配套政策、法规、细则,包括正当地位、运动范围、举动准则、资金来源、用途,借贷举动,利率设定以及正当权益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规范,从一开始就纳入国家的法治轨道。(作者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上海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