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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须缴纳20%个税 投资A股上市公司不受此规束缚
时间:2009-06-16 09:37:56信息来源:不详点击:1271次【 加入收藏 】【 字体:大 中 小 】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为了堵塞税收管理中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增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小我所得税管理的关照”,明确小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应向税务机关申报,按“转让财产所得”缴纳20%小我所得税。

  “关照是为了增强天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小我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投资人投资A股上市公司的举动不受该关照的束缚。”一位权威人士昨日对记者说。

  据了解,目前,我国对小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按“转让财产所得”征收20%的小我所得税。但是,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任务人对小我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不依法履行纳税任务和扣缴任务的征象也很普遍。

  对此,关照明确,股权转让交易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没有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小我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任务或代扣代缴任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小我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实,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关照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正视股权转让小我所得税征收管理,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显明偏低且无合法理由的,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小我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新华网)

(编辑:zhang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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