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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明确
时间:2009-09-01 13:07:09信息来源:不详点击:1030次【 加入收藏 】【 字体:大 中 小 】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记者何雨欣、李延霞)记者31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关照,明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

  关照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体例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关照强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一方面在严酷审核的基础上,及时正确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另一方面要增强试点企业有关营业的日常管理和预警评估工作,严防骗税发生。凡审核中发现非常出口营业,应暂缓办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待核实有关题目后,依法按规定处理。

  据介绍,税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信息传输机制,将尽快把试点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相干数据清分各地,用于出口退税预警评估使用。

  此外,为进一步增强出口退税管理,优化退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完成了对出口退税审核体系的升级完美,增长了生成出口退税营业提示信息的功能。

  据介绍,各地税务机关无论采取何种情势向企业提供提示信息,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人民网)

(编辑:zhang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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