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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年金个税征法
时间:2009-12-14 12:43:45信息来源:不详点击:1014次【 加入收藏 】【 字体:大 中 小 】

  记者今天(12月13日,下同)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该局近日发出《关于企业年金小我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题目的关照》(以下简称《关照》),明确了企业年金小我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干题目。

  企业年金缴税三种体例扣除

  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介绍,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志愿建立的增补养老保险。重要由小我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关照》重点对小我缴费和企业缴费的小我所得税征管题目作出了规定。

  首先,《关照》再次重申了企业年金小我缴费的政策规定,明确了企业缴费的税务处理方法。即小我缴费不得在小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缴费计入小我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与小我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如:假设某企业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小我缴费100元、企业缴费400元,其100元的小我缴费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属于小我税后工薪的缴费;企业缴入其小我账户的400元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直接以400元对应小我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

  其次,企业缴费的小我所得税征收环节是企业缴费环节,即在企业缴费计入小我账户时,由企业作为扣缴任务人依法扣缴税款。

  第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小我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小我的部分,《关照》规定,其已扣缴的小我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并明确了小我办理退税时必要提供的相干资料。

  降低了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

  就《关照》中规定的企业缴费计税方法对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有何影响?国税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透露表现,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已有3.3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职工1038万人,但是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不高,所覆盖职工仅占参加全国基本养老保险人数(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约1.74亿人)的6%左右,而且从建立年金企业所属行业看,大多集中在电力、铁路、金融、保险、通信、煤炭、有色金属、交通、石油自然气等高收入行业或垄断行业。因为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晚,还属于初步建立阶段,为鼓励更多的企业建立年金制度,为职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增补养老保险,税收政策应该适当考虑给予鼓励和支撑。

  因此,在研究起草《关照》的过程中,税务部门既考虑调节收入分配,又要表现对企业年金发展给予适当鼓励和扶持的原则。应该说《关照》规定的将企业缴费计入小我账户的部分单独计税的方法,很好地表现了上述原则。(法制日报)

(编辑:zhang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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