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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下发关照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时间:2010-08-03 11:35:11信息来源:不详点击:973次【 加入收藏 】【 字体:大 中 小 】

  财政部2日公布,财政部已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题目的增补关照》,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增强税收征管。

  财政部透露表现,该关照是对财政部等三部委2008年12月下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题目的关照》的增补关照。

  根据关照,企业或小我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整体或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付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财政部等三部委2008年下发关照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整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整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宣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昔时继承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整体。企业或小我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整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付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关照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昔时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关照同时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整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付出,企业或小我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新华网)

(编辑:zhang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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