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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新规剑指央企向导因贪污等获刑终身不得再任
时间:2011-11-07 09:56:20信息来源:不详点击:1038次【 加入收藏 】【 字体:大 中 小 】
  日前发布的《中间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向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称,中间企业各级向导人员造成国有资产分外庞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行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中间企业向导职务。

  《实施办法》详细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称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褫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中间企业向导职务;违背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庞大损失被褫职的,或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中间企业向导职务。

  国资委党委透露表现,此举在于“深入推进中间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中间企业各级向导人员廉洁从业,保障中间企业健康稳固发展”。

  2009年7月,中共中间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必要,颁布了《国有企业向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从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维护国有企业利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举动的发生等五个方面,规范了国有企业向导人员的廉洁从业举动,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收受不合法利益、行使企业资源投机、经商办企业、配偶后代从业、离职和退休后从业等紧张题目的政策界限作了界定。

  时过两年之多,国资委终于拿出了针对央企各级向导人员的《实施办法》。

  与《规定》相比,《实施办法》增长了紧张人事任免的相干条目,强调人事任免“应当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不得违背程序保举、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不得私自泄漏民主保举、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不得行使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得违背规定突击提升、调整干部。(中国青年报)
(编辑:zhang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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