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起诉垄断企业可不经过行政认定
时间:2012-05-09 16:21:57信息来源:不详点击:107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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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8日对外宣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举动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诠释。这部统共16条的司法诠释将于6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消息谈话人孙军工回答了记者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提问。
起诉可不经过行政认定
问:反垄断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垄断企业的调查和处罚等多项内容,起诉垄断企业是否要以行政机关的执法认定为前置条件?
答:司法诠释明确规定,原告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举动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要吻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均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反垄断民事诉讼不必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
行业协会章程违背反垄断法也可被起诉
问:行业协会章程违背反垄断法,天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可以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答:司法诠释规定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因垄断举动受到损失而引起的诉讼,通常属于侵权之诉;二是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背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引起的诉讼。
垄断可以通过如协议、协统一致的举动、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许多情势体现出来。假如行业协会的章程违法了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条目,那么行业协会也是实施垄断举动的主体。天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这也是国际上的通畅做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是如许做的。
适当降低原告证实难度
问:司法诠释如何规定举证责任?
答: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垄断举动必要原告举证证实。从审结的案件来看,原告胜诉的案件较少。这既与原告对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相干知识掌握不多有关,又与垄断纠纷案中原告取证和证实垄断举动较为困难有关。原告取证难、证实垄断举动难是反垄断民事司法的难题。
为此,司法诠释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题目作了诠释和细化。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司法诠释区分不同的垄断举动类型,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例如对于显明具有紧张排除、限定竞争结果的特定横向垄断协议,由被告对被诉垄断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定竞争的结果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同时,司法诠释还指导当事人通过专家证人、专家意见的体例帮助查明案件事实。这些措施的引入,对于适当减轻原告举证责任、降低证实难度具有肯定作用。(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