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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收支悉数纳入预算 拟明确地方不得自行发债
时间:2012-06-29 11:31:23信息来源:不详点击:960次【 加入收藏 】【 字体:大 中 小 】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始第二次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作的关于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据了解,现行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因为关系着对当局每一笔付出的分配和监督,其对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体例和公共财政体系体例的建立和完美,现行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有需要修改完美。

  2011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对现行预算法的修改重要表现在加强预算的完备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健全财政管理体系体例;规范财政转移付出制度;加强预算实行的规范性;完美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以及规范预算调整等几个方面。

  亮点一:各级当局悉数收入和付出都应纳入预算

  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付出组成。各级当局的悉数收入和付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对加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作出规定:强调“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参考上一年预算实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展望,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不得遮盖、少列当局收入,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亮点二:强调预算管理全覆盖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预算分为公共预算、当局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新增第四条明确:“预算分为公共预算、当局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公共预算、当局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应当保持完备、自力,同时保持各类预算间相互衔接。”

  亮点三:明确州里一级当局均设立预算

  在我国目前执行“乡财县管”的背景下,州里一级当局是否还需设立预算?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国家执行一级当局一级预算,州里一级当局也要设立预算。

  我国现行预算法规定,“国家执行一级当局一级预算,设立中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但同时指出,“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局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作预算法修改情况汇报时说,在调研中不少地方提出,州里作为一级当局,都应当设立预算,“乡财县管”只是进步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水平的一种措施,不能改变州里预算的性子。州里预算应坚持“三不变”,即州里预算的主体地位不变、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此外,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州里当局作为一级政权组织,其履行职责必要财力保障。据此,草案二审稿规定州里一级均设立预算。

  同时,考虑到一些地方由县级当局代编州里预算的做法,草案将现行法第十三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实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实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当局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饬令。”

  亮点四:我国拟将预决算公开写入预算法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各级当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预决算,旨在从法律层面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这次提交的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增长了一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隐秘的内容除外。

  修正案草案同时规定,各级当局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当局总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公开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我国现行预算法自1995年开始施行,当时并未对预算公开作出规定。

  亮点五:拟明确地方当局不得自行发债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拟恢复现行预算法关于地方当局不得自行发放当局债券的规定,重申“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当局不得发行地方当局债券”。

  我国现行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当局不得发行地方当局债券。”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作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指出,考虑到近些年我国地方当局债务急剧上升达10万多亿元,带来的题目和潜在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正视。因此草案二次审议稿恢复现行预算法规定,明确从严规范地方债务,规定除法律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当局不得发行地方当局债券。

  亮点六:规范财政转移付出制度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的财政转移付出制度,强调财政转移付出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一样平常性转移付出为主体,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为重要目标。

  为规范财政转移付出制度,修正案草案规定:财政转移付出分为中间对地方的转移付出和地方上级当局对下级当局的转移付出,包括不指定专项用途的一样平常性转移付出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办理特定事物的专项转移付出。

  此外,针对实践中地方在编制预算时,上级当局每每还未下达转移付出,影响了下级预算的编制,为做好衔接,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当局应当将对下级当局的转移付出预计数提前告知下级当局。”(人民日报)

(编辑:zhang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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