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会学术道德建设,强化规则意识,坚守学术良知,遵循学术规范,加强学术自律,维护学术诚信,担当社会责任,促进学术繁荣,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浙商研究会章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指在教育科研、学术交流、成果评审、论著发表等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会全体会员。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表现是:
1.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2.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
3.编造事实,伪造注释;
4.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5.未参加研究而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署名;
7.代写学术论文,捉刀代笔;
8.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9.借课题研究之名,谋取不当利益;
10.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五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学术道德及学术自律规范。
第六条 严格遵守《浙江省浙商研究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会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注重陶冶情操,加强道德修养。
第八条 爱岗敬业,努力钻研教育教学业务,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教书育人能力,努力为教育事业作贡献。
第九条 积极主动参加本会的相关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
第十条 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咨询、科普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学术不正之风,遏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 参评人应回避与其申报成果相同类别的评审工作;当单位参评时,该单位的专家应回避与其申报成果相同类别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秉持严谨、科学、客观的评审态度,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评审原则。
第十四条 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自己著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第十五条 合著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或由所有著者共同约定署名方式,著作出版前须经过所有著者审阅,所有著者对著作承担相应责任,第一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倡导学术批评,鼓励社会和舆论参与监督,鞭挞和遏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七条 针对学术问题的举报本会秘书处在接到调查人员提交的事实认定建议后,于15个工作日,对调查人员的事实认定建议进行审议,并形成事实认定意见。
第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根据本秘书处提出的事实认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有关调查和认定结果等信息。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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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傍晚,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办事处主任楼颖平主任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