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会
浙江省浙商研究会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时间:2018-09-23 14:59:35信息来源:点击:894 加入收藏 】【 字体: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系列指示精神,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强化协会的社会管理职能,提高协会工作的透明度,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内容

(一)协会的基本信息,包括注册登记情况,章程、组织架构、领导班子、会费标准等;

)协会接受政府职能转移、授权、委托事项;

)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

)信用承诺情况;

)对会员或社会公众关注的、与协会有关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所作出的临时报告;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者重要的常务理事会的报告及决议;

)建立党组织,成立分支机构情况;

)其他应公开发布的信息。

二、信息公开途径

(一)向相关主管或监管部门报告

1、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业务主管部门(省社科联)报告相关事项;

2、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渠道进行公开表决及信息公布

3、按期完成民政厅年检年度检查工作;

4、按要求向报刊登记管理部门刊物(《浙商研究与资讯》)出版情况;

(二)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公布大会的报告及通过的决议。

(三)不定期公布方式

1、官方网站(http://www.zjsr.cn/);

2、官方微信公众号(数智浙商);

3、召开专门的新闻发布会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媒体。

三、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一)在会长办公会议授权下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发布信息公开事务。

(二)信息公开是协会的重要职责,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信息不得虚假,不得误导,不得出现重大遗漏。

(三)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四)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要归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要分类立卷。

(五)协会重大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有利于协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六)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秘书处授权,任何人不得代表本会向媒体发布和公开协会未经披露的信息。擅自公开信息的相关人员,协会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实施

本制度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编辑:zhang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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