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廉洁建设,促进协会员工廉洁从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协会所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从业人员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浙江省委“28条办法”、“六个严禁”和省社科联有关正风肃纪各项要求,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程序,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做到廉洁诚信,做廉洁诚信的坚定执行者和忠实捍卫者。
第四条 坚持以协会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换届选举、议事决策、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机构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把廉洁诚信建设内容纳入行业章程。
第五条 严格遵守办会宗旨,彰显公益性,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不乱评比,不乱收费、不强行服务,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六条 禁止利用协会资源,如论坛活动、网站会刊、微信公众号、知识产权等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或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条 禁止索取会员单位及与本协会有合作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礼品、礼金、回扣、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等财物。
第六条 禁止要求会员单位等与本协会有合作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安排宴请、旅游、健身、美容、娱乐等活动。
第七条 禁止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挪用、侵吞协会财物。
第八条 禁止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第九条 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定期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条 本规定由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协会现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浙江省浙商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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