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这样的命题,并非跟吴英过不去。相反,是想还吴英一个平实的舆论环境。
三年前,笔者也曾呼吁“刀下留人”。为的是吴英的罪与罚不仅事关吴英。如果说吴英有罪,其罪出有“因”。
用历史的眼光看,我们身处一个市场经济仍有待发育完善的特定历史时期,一个民间金融功罪交集的时代。这是吴英案成为法治事件的经济背景。正如有关专家评说吴英事件:“如果把民间金融一棒子打死,甚至用剥夺生命的方式。若干年后我们回忆起来,会认为现在这个时代,是经济上一个很黑暗的时代”。因此,笔者也积极主张“吴英不死”。
除了制度背景的考量之外,还有人文的因素。事实上,对于吴英“不杀人不偿命”的呼吁,与人道主义对待重犯的世界司法潮流也是一种契合。
所幸,在一审、二审皆被宣布死刑之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重新审理,于2012年5月21日对吴英案作出了死缓的判决。关心吴英生死的人们总算松了一口气。
正如人们所料:死缓之后“一定”是减刑。今年7月11日,浙江省高院再次作出裁定:将吴英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至此,关心吴英的朋友们可以期盼其日后的“立功减刑”换来新生。作为同是浙江人的笔者,也热切盼望她的新生!
然而,期盼她的新生并不等于认同吴英。
腾讯曾经组织过一组专题评论。评论指出:吴英的做法与西方著名的庞氏骗局有类似之处。所谓庞氏骗局,就是靠投资者或后继投资者的钱来还钱,而不是靠实际盈利来还钱的运作。它通常靠别人所不能的回报来吸引新的投资者,而这些回报通常是短期还款,往往高的不正常。吴英案与庞氏骗局的类似之处在于,吴英也向投资者在非常短的时间内许下了不切实际的回报率。
根据相关资料来看,无论吴英有没有主观上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其非法集资的事实都存在。在2011年4月7日的二审中,一直坚持自己无罪的吴英也认可了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
所以,吴英的坠落决非英雄的悲剧;而是暴富心态及不择手段的结果。笔者希望社会能给吴英改过自新的机会;但不是把吴英捧若英雄。对于吴英案的发展,当尊重司法独立而不是过多的舆论干涉。
关于吴英案资产处置是否得当,以及相关人员是否与案情有关等,吴英当然可以“有话要说”。只是要依据司法程序,作为当事人来程述,而非作为新闻发言人来“公布”;更不是在司法程序之前大造舆论攻势。
当然,人们关心与议论吴英案涉及的资产状况如何,是否存在贱卖等情况亦属正常。人们有权利通过社会监督来促使资产处置的公开、公平、公正与阳光。
之所以要亮出“吴英非英雄”的观点,是因为每每看到有“吴英说……”,或者“吴英父亲说……”,“吴英律师说……”的报道;甚至是吴英的每一个举动,每一句话都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这容易给人造成错觉。有人因此在网上呼唤“吴英出来重掌本色”,称其为“中华好女儿”,甚至把吴英当成民营企业的“巾帼英雄”。
笔者一直关注浙商发展,更敬重浙商的“四千精神”。一直倡导诚信务实,吃苦耐劳的浙商本色。浙商企业,无论是有着“常青树”之誉的万向集团还是即将登陆美国证券市场的阿里巴巴,都不是靠非法集资发展来的,而是依靠脚踏实地、坚持不懈的创业、创新发展而来的。正因为榜样的树立事关浙商的价值取向,笔者不得不喝一声:“吴英不是英雄。”
也许是杞人忧天,也许是危言耸听?如果吴英被奉为英雄,恐怕一夜暴富与急功近利的心态就会像病毒般蔓延;浮躁的社会心理和盲目逐利的价值取向将为非法集资甚至是集资诈骗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原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日前在出席2014夏季达沃斯论坛时透露,目前共有170多家众筹跑路。虽然说众筹跑路也没必要大惊小怪,但“跑路”肯定不是好事。
再说民间金融,在金融改革日渐驶向深水区的今天,在温州金改已历时一年多的时候,民间金融已不再是“非法集资”的保护伞。也就是说,在利用民间金融的发展过程中,在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浙商发展当以“四千精神”为底蕴,以诚信与规范为底线。浙商转型,首先是经营理念与价值取向的转型,而不仅仅是产业的转型。
记得笔者曾写过《暴利不死,实业不兴》一文。草根出生的浙商,能否保存当初的那份纯朴和草根精神,就像当初小产品做出大市场一样,微利也能走出一片天?!
是以提倡实业精神,而非吴英式的快钱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