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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当局副秘书长加快民间金融规范化、阳光化
时间:2012-08-27 14:30:49信息来源:不详点击:1149次【 加入收藏 】【 字体:大 中 小 】
    今年初,全国第四次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指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增补,有肯定的积极作用。要完美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增强指导和教育,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

  从浙江的实践看,现行的金融管理体系体例已经越来越难以知足民间金融赓续发展的必要。详细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总体上看,现有金融管理体系体例是与我国工业化发展相适应的体系体例,但目前浙江已经步入工业化中后期,分外是城镇化正在加速推进,金融需求结构已经发生转变,而我们还没有建立与城镇化相适应的金融管理体系体例和金融供应系统;二是从目前情况看,浙江正规金融的保障是充分的,监管是有用的,但与城镇化相适应的民间金融、微观金融供应是不充分的,监管是不完美、不健全的;三是从改革的推动力看,一样平常来说,正规金融的改革是自上而下的,必要“顶层设计”团体推进,而民间金融的改革是自下而上的,必要“下层首创”渐渐推动,但目前这种自下而上的改革显然缺乏制度和法理支持。

  金融改革是深条理的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近年来,浙江在健全和完美地方金融管理体系体例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分外是在国务院的正视和央行等国家部委果支撑下,浙江争夺到了两项全国性先行先试的改革试点。一项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试点,重点突破中小企业多融资难、民间资金多投资难的“两多两难”题目;另一项是由人民银行总行和省当局共同批准的丽水农村金融改革试点,重点是突破城乡金融“二元化”题目。这两项试点,既涉及地方金融分外是民间金融的改革创新题目,也涉及地方当局金融管理体系体例的完美和健全题目。尤其是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其突破口和重点之一就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改革创新,务求在民间金融规范化、阳光化上取得突破,并积极探索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地方金融管理体系体例机制。

  民间金融实现规范化、阳光化的突破口:一是建规矩,二是开通道。

  所谓建规矩,就是抓紧研究出台有关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我国已经先后出台了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而民间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几乎是空白的。在温州金融改革试验推进过程中,要积极争夺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支撑引导,在浙江先行制订有关民间金融的管理办法或者地方性法规,为指导民间金融从“地下”走到“地上”提供法规保障。

  所谓开通道,就是拓荒民间资本转化的阳光化、规范化通道。当前,民间资金更多地像一股“暗流”在地下涌动,如何通过金融创新让其涌到地上来,转化为实体经济投资,亟需进行积极的探索和突破。正如省委书记赵洪祝所指出的,要通过建水库、挖渠道、造闸门,把民间金融之水引到地上来浇灌实体经济之田。因此,在温州金融综合改革推进过程中,除了积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村镇银行和各类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的同时,也要积极探索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间、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网络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中间等,为民间资金的投融资搭建新的平台和载体。

  民间金融实现规范化、阳光化的标志是“两个降落、两个改善”。

  眼下,对以民间金融“两化”为重要内容的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到底会取得怎样的实质性成效,学界和业界众口纷纭、见仁见智。笔者认为,在创新金融产品、增长金融供应和金融业自身加快发展的同时,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取得成效的最直接表现是“两个降落、两个改善”:民间融资成本显明降落,地下金融比例显明降落;实体经济金融服务显明改善,中小企业、“三农”金融服务显明改善。我们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围绕增强金改组织保障系统、地方金融组织系统、民间资本市场系统、金融服务系统、风险防控系统等“五大系统”建设和十二项重要义务,有序推进金融综合改革。制定民间融资管理办法,研究设立“温州民间融资利率指数”,及时监测和发布民间融资利率,为民间金融定价提供指导,等等。

  民间金融实现规范化、阳光化的关键和根本在于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地方金融管理体系体例。

  一是积极探索分层管理。要积极探索中间和地方分层管理体系体例,在确保监管有用性的同时,充分发挥地方当局的天真性、操作性和自动性的特点,促进有用的分工与合作。分外是对创新性的金融组织和金融市场主体,应更多地由地方当局进行监督管理,避免出现“一行三会”监管之外的盲区。

  二是强化法理支撑。温州已经尝试建立了全国唯一的地方金融管理局,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售行和投资类机构以及网络贷款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进行管理,但目前只能开展专项检查式的管理,对它们进行日常监管还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因此,下一步应该赋予响应的管理职能,为他们进行依法监管提供规章和制度的保障。建议国家层面要研究出台法规或者规章,或者授权地方当局出台地方性法规,赋予地方当局响应的监管职责和权限,包括对民间金融等监管职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切实提防体系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

  【作者为省当局副秘书长、省金融办主任】(浙商网)

(编辑:zhang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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