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引导意见
时间:2011-05-04 09:48:59信息来源:不详点击:9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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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5月3日电 (记者 乔雪峰)今日,银监会网站发布了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引导意见,以下是意见全文: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任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完美我国金融业妥当标准。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响应监管法规的制订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周全达标。《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进步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建立全球同等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系统妥当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为推动中国银行业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加强银行系统妥当性和国内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特制订本引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引导原则
(一)总体目标
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根据国内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现实,构建面向将来、吻合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银行业监管框架,推动银行业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变化发展体例,进步发展质量,加强银行业妥当性和竞争力,支撑国民经济妥当平衡可持续增加。
(二)引导原则
1.立足国内银行业现实,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完美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基于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现实,坚持行之有用的监管实践,借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提拔我国银行业妥当标准,构建一整套维护银行系统长期妥当运行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
2.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统筹考虑我国经济周期及金融市场发展转变趋势,科学设计资本足够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预备等监管标准并合理确定监管要求,表现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要求,充分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单体风险和体系性风险。
3.监管标准同一性和监管实践天真性相结合。为保证银行业竞争的公平性,同一设定适用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同时适当进步体系紧张性银行监管标准,并根据不同机构情况设置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确保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新监管标准平稳过渡。
4.支撑经济持续增加和维护银行系统妥当统筹兼顾。银行系统是我国融资系统的主渠道,过渡期内监管部门将密切监控新监管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微观影响和对实体经济运行的宏观效应,周全评估成本与收益,并增强与相干部门的政策和谐,避免新监管标准实施对信贷供应及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负面冲击。
二、进步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
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定的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新标准,在周全评估现行审慎监管制度有用性的基础上,进步资本足够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预备等监管标准,建立更具前瞻性的、有机同一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一)强化资本足够率监管
1.改动资本足够率计算方法。一是严酷资本定义,进步监管资本的损失吸取能力。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严酷实行对核心一级资本的扣除规定,提拔资本工具吸取损失能力。二是优化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采用差异化的名誉风险权重方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拔名誉风险管理能力;明确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进步交易性营业、资产证券化营业、场外衍生品交易等复杂金融工具的风险权重。
2.进步资本足够率监管要求。将现行的两个最低资本足够率要求(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例分别不低于4%和8%)调整为三个条理的资本足够率要求:一是明确三个最低资本足够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足够率、一级资本足够率和资本足够率分别不低于5%、6%和8%。二是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三是增长体系紧张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体系紧张性银行和非体系紧张性银行的资本足够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现体系性的信贷过快增加,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3.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填补资本足够率的不足,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系统的杠杆率积累。
4.合理安排过渡期。新资本监管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行,体系紧张性银行和非体系紧张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过渡期结束后,各类银行应按照新监管标准披露资本足够率和杠杆率。
(二)改动流动性风险监管
1.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系统。建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固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行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固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同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多情景、多方法、多币种和多时间跨度的流动性风险内部监控指标系统。
2.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强流动性风险管理。进一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审慎监管要求,进步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邃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严酷监督检查措施,纠正不审慎举动,促使商业银行合理匹配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加强银行系统应对流动性压力冲击的能力。
3.合理安排过渡期。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系统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固融资比例分别给予2年和5年的观察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分别达到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固融资比例的监管要求。
(三)强化贷款损失预备监管
1.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预备占贷款的比例)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预备占不良贷款的比例)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预备监管要求。
2.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预备制度。监管部门将根据经济发展不同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质量差异和红利状态的不同,对贷款损失预备监管要求进举措态化和差异化调整:经济上行期适度进步贷款损失预备要求,经济下行期则根据贷款核销情况适度调低;根据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和红利能力,适度调整贷款损失预备要求。
3.过渡期安排。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体系紧张性银行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对非体系紧张性银行,监管部门将设定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并鼓励提前达标:红利能力较强、贷款损失预备补提较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达标;个别红利能力较低、贷款损失预备补提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8年底前达标。
三、加强体系紧张性银行监管有用性
根据国内大型银行经营模式以及监管实践,监管部门将从市场准入、审慎监管标准、持续监管和监管合作几个方面,增强体系紧张性银行监管。
1.明确体系紧张性银行的定义。国内体系紧张性银行的评估重要考虑规模、关联性、复杂性和可替换性等四个方面因素,监管部门将建立体系紧张性银行的评估方法论和持续评估框架。
2.维持防火墙安排,改动事前准入监管。为防止体系紧张性银行经营模式过于复杂,降低不同金融市场风险的传染,继承采用结构化限定性监管措施:一是维持现行银行系统与资本市场、银行与控股股东、银行与附属机构之间的防火墙,防止风险跨境、跨业传染。二是从严限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结构复杂、高杠杆交易营业,避免过度承担风险。三是审慎推进综合经营试点。对于进行综合经营试点的银行,建立正式的后评估制度,对于在合理时限内跨业经营仍不能达到所在行业平均红利水平的银行,监管部门将要求其退出该行业。
3.进步审慎监管要求。除附加资本要求之外,监管部门将视情况对体系紧张性银行提出更高的审慎监管要求,以提拔其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一是要求体系紧张性银行发行自救债券,以进步吸取损失的能力。二是进步流动性监管要求。三是进一步严酷大额风险暴露限定,适度降低体系紧张性银行对单一借款人和集团客户贷款占资本净额的比例。四是进步集团层面并表风险治理监管标准,包括集团层面风险偏好设定、同一的风险管理政策、信息管理体系建设、集团内部交易等。
4.强化持续监管。一是监管资源向体系紧张性银行倾斜,赋予一线监管人员更广泛的权力,增强对体系紧张性银行决策过程、实行过程的监管,以尽早识别风险并采取干预措施。二是雄厚和扩展非现场监管系统,完美体系紧张性银行的风险监管评估框架,及时预警、有用识别并快速处置风险。三是进一步提拔体系紧张性银行现场检查正确袭击的能力,督促体系紧张性银行增强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防止和纠正不安全、不妥当的经营举动。四是实现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采用产品分析、模型验证、压力测试、同行评估等监管手段,保证监管技术能够适应体系紧张性银行营业和组织机构日益复杂化的趋势。五是引导并监督体系紧张性银行制订恢复和处置计划、危急管理计划,加强体系紧张性银行自我珍爱能力。
5.增强监管合作。在跨境合作方面,建立对境外监管政府监管能力的评估机制,健全跨境经营体系紧张性银行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进步信息交流质量,增强在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危急管理方面的合作。在跨业合作方面,在国务院同一向导下,监管部门将增强与人民银行、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的和谐配合,构建“无缝式”金融监管系统,改动对银行集团非银行营业的风险评估。
四、深入推动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
对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进行科学计量与评估是新监管标准实施的基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新资本协议》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同步推进,第一支柱与第二支柱统筹考虑”的总体要求,从公司治理、政策流程、风险计量、数据基础、信息科技体系等方面赓续强化风险管理。2011年,监管部门将修订《资本足够率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新的《资本足够率管理办法》中确立的相干方法正确计量监管资本要求,周全覆盖各类风险;同时,构建周全风险管理框架,健全内部资本评估程序,强化银行业妥当运行的微观基础。
对于表内外资产规模、国际活跃性以及营业复杂性达到肯定程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新的监管要求,实施《新资本协议》中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目前已完成了一轮预评估的第一批实施银行应当在已经取得的优秀成就基础上,根据评估意见积极整改第一支柱实施的重要题目,并积极推进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建设,争夺尽快申请正式实施。其他根据监管要求应当实施高级方法或志愿实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增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尽早制定实施规划方案。
对于其他不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从2011年底开始在现有名誉风险资本计量的基础上,采用新的《资本足够率管理办法》要求的标准方法,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并按照第二支柱相干要求,抓紧建立内部资本足够评估程序,识别、评估、监测和报告各类重要风险,确保资本水平与风险状态和管理能力相适应,确保资本规划与银行经营状态、风险转变趋势和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2016年底前,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建立与本行规模、营业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周全风险管理框架和内部资本足够率评估程序。
五、工作要求
新监管标准实施是事关全局的长期体系工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正确理解新监管标准的实质,充分熟悉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意义,增强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新监管标准实施的各项预备工作。
(一)制订配套监管规章
为保证新监管标准如期实施,2011年监管部门将修订完美《商业银行资本足够率管理办法》,以及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紧张性银行监管相干政策,为新监管标准的实施奠定基础。同时,大力开展新监管标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分期、分批地开展各级监管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为新监管标准实施打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和广泛的人才基础。
(二)增强组织向导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高度正视新监管标准实施工作,尽快成立以重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新监管标准实施向导小组及响应工作机构,统筹规划和谐新监管标准实施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稳步推进。董事会应负责新监管标准实施规划及有关庞大政策审批,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汇报,对实施预备情况进行监督;高级管理层负责制订新监管标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规划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引导意见,周全进行差距分析,制订切实可行的新监管标准实施规划。实施规划至少应包括:资产增加计划、资产结构调整方案、红利能力规划、各类风险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资本增补方案、流动性来源、贷款损失预备金补提方案、各类监管指标的达标时间表和阶段性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1年底前完成实施规划编制,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四)调整发展战略积极推动营业转型
谋求经营转型不仅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知足新监管标准的内在要求,而且是在日益复杂经营环境下进步发展质量的必由之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变化规模扩张的外延式发展模式,走质量进步的内涵式增加之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坚守传统营业模式的前提下,在信贷营业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提拔金融服务服从和信贷质量。一是调整营业结构,制订中长期信贷发展战略,积极调整信贷的客户结构、行业结构和区域结构,实现信贷营业可持续发展。二是强化管理,通过赓续优化风险计量工具,完美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健全风险制衡机制,真正提拔增加质量。三是创新服务。积极发展网络银行、电话银行、名誉卡等渠道拓展营业,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为资产营业提供稳固的资金保障,同时降低经营成本,扩大收入来源。
(五)持续改动风险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强化风险管理基础设施,提拔风险管理能力。一是完美风险治理组织架构,进一步明确董事会、高管层、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部门和相干营业条线的角色和职能。二是强化数据基础,通过新监管标准实施切实解决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长期存在的数据缺失、质量不高题目。三是积极开发并推广运用新型风险计量工具,进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计量正确性。四是强化IT体系建设,为风险政策制订和实施、风险计量工具运用及优化奠定基础。五是强化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职能,强化与外部审计的合作,共同促进内部制衡机制建设。六是改动激励考核机制,建立“风险-收益”平衡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正视所面临的凸起风险,包括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贷款、经济结构调整潜在的庞大名誉风险,积极探索体系性风险和个体风险相结合的风险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资本评估程序,确保资本充分覆盖各类风险。
(六)增强对新监管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
从今年开始,监管部门要将商业银行新监管标准实施预备情况以及实施进展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对各行新监管标准实施规划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新监管标准实施规划实行不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响应监管措施。过渡期内,监管部门将持续监测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监管指标的水平及转变趋势,深入评估新监管标准实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举动、信贷供应以及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分析实行新监管标准的效应及存在的题目,并及时报送监管部门,配合做好新监管标准的完美和实施工作。
请各银监局将本意见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〇逐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