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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减征外资股息税”属误读
时间:2012-07-17 10:48:07信息来源:不详点击:995次【 加入收藏 】【 字体:大 中 小 】

税务总局:“减征外资股息税”属误读

《经济参考报》记者1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独家获悉,外媒16日刊发的“中国将对外资企业汇出境外的利润减税至多50%”一文“属于误读”。现实情况是,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布告》,在外资股息征税方面,首次明确了直接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条件,意在进一步明晰纳税人和税务局对外资股息征税实行过程中出现的模糊地带。业内人士认为,新条则并非减税新政,但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明确将有利于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外资股息税实现减负。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连起16日告诉记者,申请人一旦被视为我国对外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受益所有人,将可享受上述协定“股息条目”中的响应的限制股息税率的税收优惠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关照》表现,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而根据我国对外签订的不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定股息税率则分为0%、5%、7%、8%、10%、15%等几档,重要集中在5%和10%两档。

在5%这一档,一是在直接拥有付出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情况下,包括委内瑞拉、格鲁吉亚(并在该公司投资达到10万欧元)(与上述国家协定规定,直接拥有付出股息公司股份低于10%情况下,税率为10%)等国家;二是直接拥有付出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包括韩国、新加坡等13个国家和中国香港地区(与上述国家(地区)协定规定,直接拥有付出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10%)。

张连起透露表现,根据W T O规则,中国对外资股息征税应遵从“孰低法”。也就是说,境外居民在华投资取得的股息收入,按照中国(中国内地)的税法征税若税收边际率较高,按照缔约对方的税法征税若税收边际率较低,则此时应遵从更低的税收边际率。这意味着,上述股息税率为0%、5%、7%、8%、10%的国家和地区,若曩昔由于政策实行中的模糊地带而无法遵从“孰低法”的,此次将因此实现股息税减负。(经济参考报)

(编辑:zhang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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